企事业只要排污,就须按照国家标准《环境保护图形标志》的规定,设置环保图形标志牌。各个标志牌的形式、规格、内容是有环保部门统一设置。
1)废气、废水、地下水等标志牌位置应距污染物排放口(源)及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。当排放废气、废水含剧毒、致癌物及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物质时应在排放口(源)设置警告性环保图形标志牌。
2)噪声:设置在排放源标志牌设置在距监测点较近处。标志牌上缘距离地面2米。
3)固废:一般固废设置在贮存(处置)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。危废在临时贮存(处置)场或采样点较近且醒目处设置警告性环保图形标志牌。
4)辐射类:需在距离辐射源(放射源)外,辐射防护设施外的醒目位置设置警告环保图形标志牌。
具体参照《环境环境图形保护标志—排放口(源)》(GB15562.1-1995)